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送,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