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承办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三十日前,将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调研报告。调研、听证、论证后形成的报告,应当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阅。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