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有效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情况;(五)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及协商情况;(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