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第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主席或者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盟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