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安排,盟辖旗、县(市)、自治旗、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在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