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