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案第二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