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