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