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议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说明并审议后,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法制委员会统一审查,提出审查情况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