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审议,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必要的时候由全体会议审议。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和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