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并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召开联组会议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会议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