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大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