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智库作用,定期或者适时对本级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数字经济发展重点,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特色化数字经济发展道路。市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特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