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