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统筹部署数字经济发展,及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问题,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