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商务、交通运输、金融等相关部门应当重点推动数字化商贸、智慧物流、数字金融等流通领域数字应用场景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推动电子渠道与实体网点、自助设备等的信息共享和服务整合,实现服务需求和供给精准对接。

市、区(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智慧课堂、互联网医疗、在线旅游、融媒体、数字动漫等数字消费新模式,探索推动优质教育、医疗、旅游、文化等资源数字化,提升服务质量和消费体验,提高资源利用传播效率和普惠便民程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数字技术与本行业的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