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加工、销售、配送以及乡村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的数字化水平,促进数字乡村和智慧农业创新发展;推进物联网、遥感监测、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的深度应用,推广发展数字田园、智慧养殖、数字渔业、数字种业等高端农业,助力特色农产品品牌化、高值化发展。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