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的;

(二)未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的;

(三)随意占用、挪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