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体育发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受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安全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三)未建立健全公共体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