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委、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在营口有礼主题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学雷锋标兵、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美德少年等先进典型和先进集体推选活动。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职工、成员弘扬雷锋精神等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学雷锋标兵、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