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确定每年9月1日为“营口有礼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营口有礼主题活动,倡导广大市民做文明礼仪的践行者、促进者,推动形成学礼仪、懂礼仪、讲礼仪、传礼仪的社会风尚。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