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倡导第二十一条有效依法设立和管理使用“营口有礼”基金,采取政府资助、企业、民间组织和市民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表彰奖励、宣传培训、项目研发等推动营口有礼主题活动、弘扬社会正能量、建设文明礼德城市,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