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随地吐痰、便溺,违规排放油烟;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三)随处张贴广告、涂写刻划,占道经营,破坏绿地、树木等公共设施及附属物;
(四)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五)在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在公共场所不遵守秩序、衣冠不整、大声喧哗、污言秽语、辱骂他人,不礼让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
(七)携犬出户不束犬链、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