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乡村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弘扬时代新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二)违反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附属物;

(四)侵占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畜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