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强占座位,辱骂或者殴打司机、乘客,携带违禁物品上车;
(二)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停车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三)驾驶人和乘车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四)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载人载物;
(五)行人闯红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