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树立网络文明新风,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发布侮辱、谩骂、诽谤他人的信息及言论;(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谣言;(三)捏造事实,发布、传播破坏国家、地区形象,危害社会发展稳定的信息及言论;(四)擅自发布、传播自然灾害、重大疫情事故、突发性群体事件、社会敏感信息及言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五)发布和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