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有效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应当遵守企业行为规范,诚信守法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讲诚信,以假代真、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二)对外宣传和业务推广中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三)歧视、辱骂、体罚员工;(四)员工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