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应当遵守企业行为规范,诚信守法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讲诚信,以假代真、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二)对外宣传和业务推广中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歧视、辱骂、体罚员工;

(四)员工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