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家庭美德,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尊老爱幼,培育弘扬良好家风,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二)侵占父母和其他直系亲属财产;(三)干涉家庭成员的婚姻自由;(四)辱骂、殴打、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