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支持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向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开放有关市政设施、公共设施。

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适宜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等共建共享的,应当共建共享。

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对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设置保护标识,公布保护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