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确实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招录等重要考试和其他情形,确实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的,使用前应当将使用计划书面报当地无线电监测机构备案。收到使用计划的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使用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应当确保在必要时间和需要屏蔽的场所内,不得对屏蔽场所以外的航空、铁路、船舶、广播电视、公众移动通信等造成有害干扰;需要使用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停止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