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瑶医医疗服务机构和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将瑶医诊疗项目、瑶药饮片、瑶药成药和医疗机构瑶医药制剂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