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支持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野生瑶药材物种资源及基因资源保护,编制本自治县瑶药材保护名录,科学划定瑶药材保护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瑶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的推广、培训。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