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瑶医药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推荐,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瑶医药专家委员会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瑶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鉴定;
(二)瑶医医疗技术的鉴定;
(三)瑶医药传承人遴选、名瑶医和瑶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
(四)瑶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五)瑶医药教材编写、考试出题、评卷;
(六)瑶药的认定,瑶药标准、瑶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瑶医医疗技术规范的拟定;
(七)瑶医(专长)医师、乡村医生考核;
(八)其他瑶医药相关活动的评审、评估或者鉴定。
瑶医药专家委员会设立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