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高层次、复合型瑶医药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培养既具有中医药基础、又具有瑶医药特长,并取得中医医师或者中医药师资格的瑶医药学术继承人和带头人。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瑶医药从业人才培养,定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高等中医院校毕业生依法从事瑶医药工作;鼓励和支持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中医医师、瑶医药人员和瑶医药传承人到农村依法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