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瑶医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举办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瑶医特色专科,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疗机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设立瑶医馆(诊室)。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