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瑶医药管理工作,对瑶医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瑶医药资源的分级分类管理,定期对从事瑶医药活动的人员进行普查、登记。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瑶医药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瑶医药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