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乱采、滥挖、乱捕、滥猎野生瑶药材资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采猎的瑶药材,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