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瑶医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