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瑶药制剂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瑶药制剂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配制瑶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瑶医药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