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瑶药制剂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瑶药制剂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配制瑶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瑶医药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