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和研发机构以瑶医药理论为基础,研发瑶药新制剂,鼓励对民间习惯使用的安全有效的瑶药单方、验方、秘方进行收集、整理和挖掘,并不断研究完善、开发利用和推广。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瑶药制剂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治县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瑶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