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以对未取得瑶医(专长)医师资格的瑶医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瑶医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以瑶医理论、临床效果和操作技能为主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后,从事瑶医执业活动。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