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瑶医医疗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推进瑶医诊疗项目、瑶药饮片、瑶药成药和医疗机构瑶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