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取得瑶医(专长)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合格的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照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执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瑶医医疗活动。

举办个人瑶医诊所,应当依法向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