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四)预防与组织治理水土流失;
(五)监督和协调水土保持工作;
(六)负责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日常工作由本级水土保持机构负责。
各级农业、林业、土地、畜牧、城建、环保、交通、矿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