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城市规划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实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具体分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