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共同防治和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