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洒水喷淋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或者在国家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