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的;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