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的;爆破作业时,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