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的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